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(以下简称纪念馆)事业的发展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纪念馆捐赠。捐赠财产包括货币、藏品、实物、劳务和服务等,其形式包括捐款、捐物、义卖、义展等。
第三条 捐赠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,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,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,或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第四条 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,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。
第六条 纪念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损毁。
第七条 纪念馆作为受赠人,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纪念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。
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:
(一)捐赠人向纪念馆提出捐赠意愿,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、数量等,如捐赠类别为文物,纪念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,确认其价值;
(二)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,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、用途和方式;
(三)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,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纪念馆;
(四)纪念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。
第九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,由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,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。
第十条 根据捐赠人对纪念馆的贡献大小,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,由纪念馆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:
(一)颁发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;
(二)有关领导出席捐赠仪式;
(三)捐赠文物展出的,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;
(四)捐赠情况在纪念馆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予以公布宣传;
(五)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、纪念品等;
(六)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。
第十一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纪念馆的建设与发展,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,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十二条 纪念馆接受捐赠后,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,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,纳入纪念馆国有资产并妥善管理。
第十三条 纪念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纪念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纪念馆均应如实答复。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、制作拓本、绘图等要求者,纪念馆应全力予以配合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负责解释。
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
2020年4月1日